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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2025-10-29    18  

下列1名驾驶人因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依法查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两千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驾驶证记6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机动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联系人:高警官 0351-6939235

白警官 0351-6939076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28日

下列1名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行为被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机动大队依法查扣。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经多次联系当事人催促处理,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公告告知。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拟对下列1名当事人作出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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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需提出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机动大队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违法行为明细如下: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联系人:高警官 0351-6939235

白警官 0351-6939076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5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zh-qq-kpl.com/news-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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